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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人員-公開發行公司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7條,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進修並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一) 初任及離職滿三年再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 參加經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18小時以上。
(二) 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12小時以上,或參加在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學校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12小時以上者。
 
本會於2025年12月份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公開發行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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